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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仲裁委员会立案须知

发布日期: 2025-11-07 11:54    来源: 乐山市仲裁委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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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本委制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立案须知》,请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仔细阅读。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现场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立案电话0833-2109361(值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进行咨询。

一、申请仲裁的材料内容

(一)仲裁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

1.申请人为自然人,需要:(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同时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材料;(2)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为外国籍公司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相关主体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且须有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名;

3.申请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或者准予表更登记通知书;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材料(注意:授权委托书表述应为“仲裁”而非“诉讼”,特别授权需要列明授权具体范围)。

(三)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1.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信息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被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查询打印);

(四)证据材料

1.证据清单/证据目录

(1)列明证据名称、页码范围、证明目的;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3)载明提交日期;

(4)清单上所列证据须与所附证据一一对应,页码保持一致,请勿将现阶段无法提交的证据提前写在清单上。

2.具体证据材料

(1)仲裁协议或者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复印件,现场提交材料的需携带合同原件予以核对;

(2)所有证据均提交复印件,复印内容清晰,连续标明页码,并将页码范围标注在证据清单上;

(3)提交录音录像证据,应提交光盘或者U盘,同时附文字整理材料。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填写好申请人方的联系人姓名、电话、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载明日期。

二、材料份数、格式以及摆放顺序

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普通程序(争议金额>300万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约定三人庭审的案件)。

(一)材料提交份数

1.一位被申请人的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这三种材料需要提交一式三套,每增加一位被申请人,上述材料增加一套(申请书需全部盖鲜章,证据目录需要一套系盖鲜章或者签字,证据材料全部为复印件);

2.一位被申请人的普通程序: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这三种材料需要提交一式五套,每增加一位被申请人,上述材料增加一套。

3.若申请仲裁保全,仲裁申请书增加两份(需要盖鲜章)。

4.申请人主体材料以及委托代理手续提交两套(其中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

5.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一份(原件)。

(二)材料摆放顺序

1.仲裁申请书(全部提交原件)

2.仲裁协议(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主体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带原件到现场核对)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盖鲜章的证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未委托代理人的不交)

6.律师执业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委托代理人的不交)

7.律师事务所函(原件,未委托律师的不交)

8.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的代理人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未委托代理人的不交)

9.被申请人主体材料(复印件)

10.证据目录(本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11.证据材料(全部为复印件)

特殊情况:若证据材料超过1000页,则证据材料提交一式两套,每增加一位被申请人,增加证据材料一套,并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扫描件,专用U盘或者光盘拷贝)。

12.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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