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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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仲裁文书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促进仲裁员专业能力建设,乐山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优秀仲裁文书”评选活动,此次评选活动得到了仲裁员、仲裁秘书的积极响应。
此次评选活动,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从结案日期在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400余份仲裁裁决书中,推荐出参选文书,经过仲裁委秘书处初评,资深法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复评,以及仲裁委评审组审议等环节,最终评选出10份“优秀仲裁文书”,具体名单如下:
1.乐仲案字〔2018〕第11号
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员:郑杰(首席)、官开文、王峰
典型意义:涉及诉讼、鉴定、仲裁多重法律程序,在设计、监理单位已划分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过错,科学划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责任,体现精细化裁量。
2.乐仲案字〔2022〕第120号
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员:黄勇
典型意义:确定了行政机关作为施工合同一方在工程审计中的职责以及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乐仲案字〔2022〕第126号
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员:邓君韬
典型意义: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建设单位长期不履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迟迟未成就的,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对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有一定意义。
4.乐仲案字〔2023〕第66号
类型:追偿权纠纷
仲裁员:董璐
典型意义:严格审查仲裁范围,对确定仲裁范围有指导意义。对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和未登记的质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科学认定。
5.乐仲案字〔2023〕第67号
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员:谢冬平
典型意义:明确即使存在委托关系,在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签约且未披露委托的情况下,相对方有权选择受托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为类似涉及委托代理的合同纠纷中主体资格认定提供了指引。
6.乐仲案字〔2024〕第19号
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仲裁员:宋杨
典型意义:聚焦民生,在是否存在以房抵债、委托、追认等复杂事实中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确定合同义务承担主体,保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7.乐仲案字〔2024〕第37号
类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仲裁员:朱艳(首席)、万才林、杨猛
典型意义:结合原拆迁房屋的价值差异,创新性处理拆迁安置款的具体标准,既妥善解决了棚户区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也符合市委市政府处理棚户区改造的原则,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
8.乐仲案字〔2024〕第72号
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仲裁员:黄建群
典型意义:对于批量案件整体考虑案件背景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明确了合同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合同相应条款无效的具体情形,公平合理化解大量纠纷。
9.乐仲案字〔2024〕第101号
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员:方杨(首席)、徐永强、朱艳
典型意义:明确了基于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股东基于出资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应承担责任,因其权利主张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应当通过诉讼另行主张,不属仲裁审理范围。
10.乐仲案字〔2024〕第102号
类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仲裁员:陈黎
典型意义:确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审计约定但又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下的评判准则,并明确了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审计。
乐山仲裁委员会将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继续秉承“公正、独立、专业、高效”的办案理念,在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乐山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