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乐山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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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一、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组庭条件:申请仲裁标的不足300万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独任审理的案件;
2.组庭程序:(1)当事人在《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2)当事人分别选定了不同的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3)一方当事人放弃选定仲裁员,则视为同意另一方选定的仲裁员。
二、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组庭条件:申请仲裁标的超过300万元或者虽然未满300万元但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三人审理的案件;
2.组庭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1)当事人在《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的,按照《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由乐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